普陀区教育学院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院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院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各教育教学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院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大家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八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大家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大家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
学院应当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教职员工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教职员工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应当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各部门应当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长室。
学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家属,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是对学院、教师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教师,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四条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院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应当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后勤部门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完好,教育教学场所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领导。
第十七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院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院门口,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教职员工的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不得以预防、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教职员感工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院周边环境治理。学院要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院周边秩序和教职员工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普陀区教育学院
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