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学院财物财产管理办法
(第四修改稿)
目 录
说明
财务管理办法
一、 经费管理
二、 现金、支票管理
三、 收据管理
四、 财务印章管理
财产管理办法
一、 物资申购
二、 物资验收
三、 财产保管
四、 财产领用
五、 财产检查
六、 财产报废
七、 财产赔偿
八、 组织机构
附件
附件一:普陀区教育学院财产管理办法(电子设备)
附件二:普陀区教育学院合同订立管理办法
附件三:普陀区教育学院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四:普陀区教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五:普教计〔2015〕2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六:普教计通(2017)4号关于转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普陀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七:普教委〔2016〕28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转发《普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关于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八:普教委〔2016〕29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九:普财 〔2017〕 2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说 明
《普陀区教育学院财务、财产管理办法》是学院在新形势下依据上级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在2003年(第一稿)、2008年(第二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成,2013年再次修订(第三稿),2019年第四次修改。
该《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普教计〔2015〕2号《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区教育局结算中心【2015】11月下发《项目经费支出标准》、普教委【2016】29号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普教计通(2018)5号《关于转发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修订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
学院一切经费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控制使用范围,按预算开支计划和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精打细算,做好各类经费决算与效益分析,控制平衡各项经费收支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经费使用审批
(1)各部门主任可一次限签购物发票(办公用品、维修等)800元。800元以上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交院长审核加签后生效。
(2)凡涉及劳务费、加班费、讲课费、餐费、食品、招待费等款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交院长审核加签后生效。
(3)凡涉及副院长本人分配款项,须院长审核签字后生效。
(4)凡涉及院长、书记本人的分配款项,须互审互签后生效。
2、专项经费管理
(1)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订专项经费用款计划、执行时间及进度,年底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率予以总结。
(2)专项经费的使用,除特殊专项款有专门用途及市拨专项款参照市相关文件精神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拨款总数的50%。
(3)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专项经费的申请报告统一交给财务室,以便财务人员对经费的下达、使用、执行情况等予以监控。
3、经费使用监督
(1)重大资金支付业务须经院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支付(需有“三重一大”程序)。
(2)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单项支出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资金款项。
(3)每年由院长向教代会汇报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
4、审批要求与流程
审批流程为:本人根据购物、培训、出差、项目等需要使用经费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主任同意、财务主管预审、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其中:(1)报销时经费超过4万元的项目需经过院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2)对于需要合同的项目需附上合同复印件。
(3)对于参加培训(会议)的项目需附上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附件。
(4)对于支付专家费(讲课费)的项目需要附上专家的相关个人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
(5)需要财产验收的物品需经过财产验收。
………(省略)
说明:如需了解详细资料,请联系学院院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