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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普陀区教育学院财务、财产管理办法.docx

普陀区教育学院财物财产管理办法

(第四修改稿

     

说明

财务管理办法

一、 经费管理

二、 现金、支票管理

三、 收据管理

四、 财务印章管理

财产管理办法

一、           物资申购

二、           物资验收

三、           财产保管

四、           财产领用

五、           财产检查

六、           财产报废

七、           财产赔偿

八、           组织机构

附件

附件一:普陀区教育学院财产管理办法(电子设备)

附件二:普陀区教育学院合同订立管理办法

附件三:普陀区教育学院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四:普陀区教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五:普教计〔20152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六:普教计通(20174号关于转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普陀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七:普教委〔201628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转发《普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关于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八:普教委〔201629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九:普财 〔2017 2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普陀区教育学院财务、财产管理办法》是学院在新形势下依据上级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在2003年(第一稿)、2008年(第二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成,2013年再次修订(第三稿),2019年第四次修改。

该《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普教计〔20152号《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区教育局结算中心【201511月下发《项目经费支出标准》、普教委【201629号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普教计通(2018)5号《关于转发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修订本办法。

、经费管理

学院一切经费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控制使用范围,按预算开支计划和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精打细算,做好各类经费决算与效益分析,控制平衡各项经费收支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经费使用审批

1)各部门主任可一次限签购物发票(办公用品、维修等)800800元以上分管院长审核签字,交院长审核加签后生效。

2)凡涉及劳务费、加班费、讲课费、餐费、食品、招待费等款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交院长审核加签后生效。

3)凡涉及副院长本人分配款项,须院长审核签字后生效。

4)凡涉及院长、书记本人的分配款项,须互审互签后生效。

 2、专项经费管理

1)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订专项经费用款计划、执行时间及进度,年底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率予以总结。

2)专项经费的使用,除特殊专项款有专门用途及市拨专项款参照市相关文件精神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拨款总数的50%

3)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专项经费的申请报告统一交给财务室,以便财务人员对经费的下达、使用、执行情况等予以监控。

3经费使用监督

1)重大资金支付业务须经院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支付(需有“三重一大”程序)。

2)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单项支出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资金款项。

3)每年由院长向教代会汇报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

4、审批要求与流程

审批流程为:本人根据购物、培训、出差、项目等需要使用经费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主任同意、财务主管预审、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其中:(1)报销时经费超过4万元的项目需经过院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2)对于需要合同的项目需附上合同复印件。

3)对于参加培训(会议)的项目需附上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附件。

4)对于支付专家费(讲课费)的项目需要附上专家的相关个人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

5)需要财产验收的物品需经过财产验收。

        ………(省略)

 

  说明:如需了解详细资料,请联系学院院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