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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试点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方案(试行稿)》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教育学院    作者:   发稿日期:2012年10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人〔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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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试点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
方案(试行稿)》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普陀区关于试点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方案(试行稿)》(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普陀区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普陀区关于试点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方案
(试行稿)
 
根据市教委关于《2012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注册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为有序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理顺我区教师队伍管理,为全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核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经过定期注册后,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聘用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经过为期一年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首次注册。
四、实施范围
普陀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包括职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五、注册条件
(一)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有效期为五年。经首次注册后,每五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申请定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
(二)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被中小学聘任为教师;
3、考核合格。
试点前已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上的人员,应当在2011年度考核合格。首次聘用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应当经过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注册程序
注册程序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七、组织保障
建立本区试点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定期注册制度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定期注册的组织、协调、查验工作;区教育学院师训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和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推进与指导。
八、日程安排
1、9月中下旬,完成试点方案报批市教委,并获批准实施;
2、10月中旬,召开试点启动大会,组织学校校长、人事干部、教师学习有关文件。完成有关政策解释与宣传,做好教师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
3、10月下旬,学校教师填写《申请表》;
4、10月底,学校完成审核;
5、11月份,市区两级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受理学校集体申报(依次为中学、小学、幼儿园、职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12月30日之前,完成注册,包括信息录用、存档等;
7、总结。
    九、工作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