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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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学院有关坚持商业回扣上交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普陀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治理方案》的精神,我院开展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认识到位,自查到位,整改到位的要求,组织了学习,进行了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整改到位的要求,就商业回扣上交学院作如下规定:

1、目前各组室在图书发行、订购等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发行费劳务费等商业回扣,不再由组室自行保管,均需按照实际的余额全部交学院财务入帐。

2、今后各组室不得代理代办学生用的书报杂志的发行工作。市、区有关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组室代理代办基层教师用的图书报刊杂志,均须由分管院长批准。

3、各组室今后在图书发行、订购等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发行费劳务费等商业回扣,不再由组室自行保管,均需在收到之后的一个月内全额交学院财务入帐,作为学院的收入。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4、各组室在代办代理书报杂志的发行工作中所需的运输费劳务费等支出,则应该按照学院有关的规定由组室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审批,向学院财务领取或报销。支出应该是所上缴总额的部分。

5、领导班子成员收到的商业回扣则按照学院制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交党总支组织委员,由组织委员登记造册后统一上交学院财务部门。

6、今后各组室私自保管在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发行费,劳务费等商业回扣,将视为违纪行为,对组室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则要予以行政处分,组室则要取消文明组室评比的资格。

7、上述规定09年度继续实行。

 

普陀区教育学院党总支

普陀区教育学院院长室

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