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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院党总支对校长负责制四个配套文件修改的三点意见

教院党总支对校长负责制四个配套文件修改的三点意见

普陀区教育学院     鲍银生

 

校长负责制四个配套文件实施已经十年,它的实施标志着中小学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制度凸现了校长在学校法人代表的地位这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法制社会,教育事业在法制框架下运行的必然产物。社会在法制框架下运行,任何一个社会细胞都是负有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这个主体或者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而法人也必须有一个自然人作为代表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总体上“文件”(指校长负责制四个配套文件,下同)符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快了校长的专业发展的步伐。但文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改,提三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一、                   定位

“文件”是体制性的文件,明确了中小学的领导体制。体制就是一种结构。体制需要阐明中小学各个管理要素的结构关系,特别校长与党组织之间的结构关系,两者之间是上下结构还是并列结构,中小学原来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者之间的结构就是上下结构,党组织在上,校长在下。目前的校长负责制是否意味着校长在上党组织在下呢?显然不是,那么就是并列结构。并列结构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共同决定,一种是分工合作。显然又是后者。但是遗憾的是,“文件”没有对这一体制作出明确的表述。我想在“文件”执行中出现学校各项工作都要由校长说了算的现象,与“文件”没有对这一体制作出明确的表述可能有一定的关系。

“文件”还将教代会作为领导体制中的一个要素,形成了校长、党组织、教代会三要素并列的领导体制,值得商榷。因为“文件”明确规定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显然从组织领导的角度看,教代会不能和党组织并列,作为学校领导体制的一个要素。

二、                   表述

党组织在学校中的领导地位需要一个明晰的表述。“文件”对党组织在学校中的领导地位的表述还不清晰,将“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作为领导地位的表述值得商榷。发挥作用是否能等同于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显然不能。领导地位是法定的,不会因为个人能动性的大小而改变,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属于主观能动性的范畴。将发挥作用作为党组织领导地位的表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书记中流行一句话:党组织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没有作为就没有地位。无形中给党组织套了一个紧箍咒。有人认为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这是党章中规定的,这没有错,但是这句话显然不适合对学校党组织在领导地位上的表述。我觉得比较合适的表述应该参照对校长的表述从权利责任的角度来明确党组织的地位。如:“党组织对学校的干部队伍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或者是“党组织对学校的干部队伍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三、                   机制

校长负责制是一个党政合作的体制,就需要在“文件”上制定党政的合作相应的机制。一方面要强调党组织对行政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行政对党组织工作的支持。需要规定相互支持的范围,内容,形式。确定一种体制以后是需要配套的机制来保障的,如果没有提出相应的机制,那么这种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容易造成磨擦和冲突。比如,党组织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构建和谐的四大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需要经费的支持,如果得不到行政经费的支持,发挥作用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事实上党组织发挥作用的经费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以上意见还不成熟,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