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教
育
学
院
青年教工理事会章程
第一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
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我院40岁以下全体青年教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青年组织,在院党支部和院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轮流担任,每届理事会理事长任期一年。
第二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的
宗旨是团结、共进、交流、提高。致力于团结和服务广大青年教师,实现青年教师的共同发展;为搭建青年教师交流的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青年教师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青年教师开展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
(二)组织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及个人成长等方面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
(三)协助学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青年教师的师德建设、业务培训和教学基本功比赛活动,促进青年教师师德水准、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与生活方面的动态、困难和问题,积极向学院党政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为学院发展谏言献策。;
(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青年教师特点的各种文体活动,活跃青年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
(六)适时组织青年教师中开展联谊活动,交流教学、科研及海外学习等方面经验和体会。
第四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理事会参加各种相关活动;
(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及时传达工作精神。
第五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理事的职责:
(一)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二)为院内青年教师提供各种主动服务;
第六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并对每次会议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青年教工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本章程自2009年5月4日,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青年教工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