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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学院第十一届教代会表决办法

普陀区教育学院第十一届教代会表决办法

 

    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普陀区教育系统基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普陀区教育学院第十一届教代会表决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代会正式代表有表决权。

二、教代会表决有举手方式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涉及学院的改革发展规划以及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服务方面的重大决策(如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文明创建方案等)进行审议时,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工资改革相关的方案等)进行审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已通过的方案,在根据新的标准或新的政策要求进行修订后(不涉及方案的根本调整)再提交教代会审议时,教代会予以讨论完善,不需要再表决通过。

三、教代会表决按“赞成” “不赞成” “弃权”三项内容进行表决。在针对一个方案的表决时,每个代表应当而且只能行使一次表决权利。大会表决结果按上述三项由大会工作人员统计,并当场宣布。

四、教代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全体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应获得全体应到代表的50%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教代会不设流动表决,不设委托表决。同意通过的方案才能形成决议,付诸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则不能实施。

五、教代会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3人。总监票人对发票、投票、点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院工会提名推荐,并报党总支和大会主席团同意。具体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在票决前提交教代会举手表决通过。

六、本办法经十一届教代会预备会通过后实施。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学院工会

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