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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学院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普陀区教育学院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学院范围、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有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合作共事意识。

  第八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同志,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应当任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中层副职,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

    (三)提任中层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教育党工委组织提任前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中层干部学习培训的普遍要求,即每年不少于90学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提拔担任中层正职。

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岗位、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干部队伍结构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选派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干部需要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形成工作方案后,在推荐考察前需视情况听取党总支成员和分管领导意见。

第十三条  形成工作方案后,组织(人事)部门需按规定填报《提拔事项报告》,随同工作方案一并报党工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后续程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民主推学院中层干部职务人选,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学院党总支组织委员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总支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党总支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第二十条  由学院党总支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总支组织委员组织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其中,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同考察对象面谈、填写拟提拔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其中个别访谈时须由2人以上组成访谈组;

(四)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访谈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成员;与考察对象工作有联系的直属单位有关工作成员;其他有关成员;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将人选情况和破格提拔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报教育党工委,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集体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总支分管领导或者组织委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对任免事项逐人逐项进行讨论,并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四)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六条  提拔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总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党总支讨论决定、公示后应报教育局组织科备案。申报材料包括科级干部任职职数申报表、干部任职报告、提拔任职资格审核表和干部基本情况。通过审核后,方可签发任命文件。

已经任职的中层干部,其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应当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职务,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应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通过后发文按期正式任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总支指定专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调出机关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院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增设机构和干部职数,不准超机构规格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视不同情节作出处理意见,由党总支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学院党总支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动议提名、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全过程的酝酿决定情况,为实施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委员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学院

202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