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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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普陀区教育学院财务、财产管理办法

 

 

 

务、

 

 

 

 

普陀区教育学院

20199

(第四修改稿)

   

说明

财务管理办法

一、 经费管理

二、 现金、支票管理

三、 收据管理

四、 财务印章管理

财产管理办法

一、     物资申购

二、     物资验收

三、     财产保管

四、     财产领用

五、     财产检查

六、     财产报废

七、     财产赔偿

八、     组织机构

附件

附件一:普陀区教育学院财产管理办法(电子设备)

附件二:普陀区教育学院合同订立管理办法

附件三:普陀区教育学院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四:普陀区教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五:普教计〔20152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六:普教计通(20174号关于转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普陀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七:普教委〔201628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转发《普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关于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八:普教委〔201629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九:普财 2017 2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普陀区教育学院财务、财产管理办法》是学院在新形势下依据上级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在2003年(第一稿)、2008年(第二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成,2013年再次修订(第三稿),2019年第四次修改。

该《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普教计〔20152号《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区教育局结算中心【201511月下发《项目经费支出标准》、普教委【201629号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普教计通(2018)5号《关于转发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修订本办法。

、经费管理

学院一切经费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控制使用范围,按预算开支计划和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精打细算,做好各类经费决算与效益分析,控制平衡各项经费收支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经费使用审批

1)各部门主任可一次限签购物发票(办公用品、维修等)800800元以上分管院长审核签字,交院长审核加签后生效。

2)凡涉及劳务费、加班费、讲课费、餐费、食品、招待费等款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交院长审核加签后生效。

3)凡涉及副院长本人分配款项,须院长审核签字后生效。

4)凡涉及院长、书记本人的分配款项,须互审互签后生效。

 2、专项经费管理

1)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订专项经费用款计划、执行时间及进度,年底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率予以总结。

2)专项经费的使用,除特殊专项款有专门用途及市拨专项款参照市相关文件精神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拨款总数的50%

3)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专项经费的申请报告统一交给财务室,以便财务人员对经费的下达、使用、执行情况等予以监控。

3经费使用监督

1)重大资金支付业务须经院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支付(需有三重一大程序)。

2)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单项支出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资金款项。

3)每年由院长向教代会汇报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

4、审批要求与流程

审批流程为:本人根据购物、培训、出差、项目等需要使用经费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主任同意、财务主管预审、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其中:(1)报销时经费超过4万元的项目需经过院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2)对于需要合同的项目需附上合同复印件。

3)对于参加培训(会议)的项目需附上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附件。

4)对于支付专家费(讲课费)的项目需要附上专家的相关个人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

5)需要财产验收的物品需经过财产验收。

6)对于区域使用的数量较多的消耗品许附上《学院大额消耗品去向单》。

二、现金、支票管理

1现金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及会计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

2)库存现金严格按照《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执行,原则上单位不使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不挪用现金,坐支现金,不私设小金库。

3)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目,结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必须与实际余额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必须与对账单相符,如有未达账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到账实相符、准确无误。

4)确保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和完整,如有短缺,应负赔偿责任。

5)保守保险柜密码和秘密,妥善保管钥匙。

6)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2、支票管理

1)做好支票的购买、领用及保管工作。

2)根据手续完备的请购凭证签发支票,盖齐“印鉴”后交有关人员使用。使用人必须登记签名。

3)支票的签发须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金额(或限额),并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4)妥善保管空白支票,作废支票应及时回收,并做好作废标记。如支票不慎遗失,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5)空白支票和印鉴章应由专人分别保管。

三、收据管理

1、学院行政必须使用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的合法收据,不得使用外买收据。

2、妥善保管各种收据,做好收据的领用、入帐、销号和存档工作,并进行登记。

3、收据领用人在办理交款入帐时,应及时归还收据存根或未用完的收据,以便于销号。

4、每年年终,出纳、会计人员应清理本年度领用的收据,及时收回或存档。

四、公务卡使用管理

1、申请:按照公务卡使用规定,学院相关人员以及各部门均有人申请公务卡,申请人需填写《公务卡使用承诺》。

2、使用:学院的公务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情况均需使用公务卡。

3、报销:公务卡使用结束后,公务卡持有者均需按照公务卡还款时间内及时还款。

4、退卡:公务卡持有者因工作原因离开学院或退休时均需注销本人公务卡。

五、财务印章管理

1、财务章、法人章不得由一个人保管,应分别由专人保管。

2、财务章由财务主管保管,法人章由院办公室统一保管。

 

 

 

 

 

 

 

 

 

 

 

 

 

 

 

财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财产管理,规范财产处置行为,优化财产配置,提高财产使用效率,防止财产流失、浪费,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物资申购

申购教育教学所需要的物品和财产,应坚持 “按需购置、合理使用”的原则。

1、申购800元以内的一般物品及办公用品,须向部门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购单,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

2、申购800元以上的耐用资产,须符合政府采购制度,并经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

3、申购专业性较强的电教设备,须向学院现代教育技术研究室专职管理员了解库存情况,并由该室提出建议,对须购置的设备做出预算,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通过上报院长室审批后方可采购。

4、申购金额较大的物品或教学设备,须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符合上海市政采平台上采购的物品均需在平台上采购与报销。

二、物资验收

对已购进的物品,根据“及时准确、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验收。

1学院财产管理员须对到货的物品逐件清点,检查核对申购单、发票及各级领导的签章,确认无误后开具验收单。

2、电教设备等贵重物品须邀请学院现代教育技术研究室专职人员协同验收,把好质量关。

3、入库登账,当月进入电脑ETE账,并将发票、申购单、验收单交财务做账,确保账账相符(财产账和财务账)后,贴上标签。

三、财产保管

学院财产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实行三级保管制度。

1、学院财产管理员为一级保管员,各部门兼职财产保管员为二级保管员,电子和实验设备须设三级保管员进行保管。

2、学院财产管理员将组室财产清单交给二级保管员,二级保管员负责保管组室财产,个人保管的财产须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组室(个人)保管的财产需变动时,经院办公室审核并交院财产管理员后方可搬迁。

3、各部门兼职财产保管员须积极配合学院财产管理员,在学期结束前对财产进行清点。

财产领用

学院财产及办公用品的领用应以“勤俭节约、物尽其用”为原则。

1、个人须凭本人签名的领用单领取物品,贵重物品须由部门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领用。部门领用的贵重物品由二级保管员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定期养护,不得挪作私用。

2、借用的财物须填写借用单并按期归还,如续借应续签借条,逾期不还者,学院财产管理员应及时通知提醒,督促其归还。

财产检查

为维护学院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学院财产管理员每年应对财产进行定期核查和清点。

1、每年上半年进行账账核对,5月份由各部门进行自查,6月份由学院财产保管员进行抽查;10月份进行账物核对。

2、财产核对清点完成后,学院财产管理员、二级保管员及部门主任须在财产清单上签名,由财产管理员做出书面总结,并存档。

六、财产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由使用者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报废理由,经部门主任同意,由院办公室主任、院长审批,并做好相关手续上报。

1、报批:原价在20万元以下或年度总额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须由事业单位审批通过(规定项目除外),报局资产中心、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备案方可处置销账;原价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废销账处理。

2、评估:资产残值需经过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3、报废:资产报废由学院资产处置5人小组组织实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对报废资产进行书面询价,取最高价处置资产(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公司的资产残值评估价),残值收入上交财政,备案存档。

七、 财产赔偿

1、凡借用的财产遗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没有拆旧率的按原价赔偿。

2、损坏后需修理的财产由借用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主任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意见执行。

八、组织机构

为加强学院财产管理的组织保障,学院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学院财产管理由院长总负责,学院办公室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财产进行统管。学院财产由学院财产保管员统一负责保管,各组室设二级兼职保管员负责保管组室财产,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责任。(流程见下图)

院长
,分管院长,学院办公室
 

 

 

 

 

 

 

 

 

 

 


学院财产保管员

 

 


各部门兼职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