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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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学院制定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手册

 

 
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
 
 
指导教师带教手册
 
(第一学期)
 
 
 
指导教师姓名             
 
见习教师姓名             
                                                 
                   
 
基地学校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学院制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
指导教师职责
(征求意见稿)
指导教师作为接受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见习教师进行职初规范化培训的责任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教师的权利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指导教师承担的任务,每月发给一定的津贴;学校根据带教教师承担的任务,合理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2.指导教师有权对带教见习教师的行为进行指导与批评,不但负责他们教学规范的养成,还要关心他们的职业认同和心理状态。
3.指导教师是带教见习教师能否顺利通过规范化见习培训的第一责任人,有权对见习教师是否通过规范化培训发表个人见解。
4.指导教师与见习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协商方式结对,假如指导教师有适当的理由对学校指派的见习教师不满意,可以提出换人或拒绝带教。
二、指导教师的义务
1.指导教师应按照《上海市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要求》中提出的: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课堂经历与教学实践、班级工作与育德体验、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四大方面的18个要点,全面关注见习教师的职初成长。
2.指导教师要主动向见习教师介绍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特色与校园文化,让见习教师认识学校,接受学校,认同学校事物。
3.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以自己良好的师德修养与礼仪规范潜移默化地影响见习教师,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4.指导教师要悉心教会见习教师各种学科教学基本功,培养他们形成良好教学习惯。
5.指导教师要及时查阅见习教师填写的《上海市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的各项内容,认真作出评价。
6.指导教师要接受学校等部门对其带教工作的督查与评估,带教结束时写出带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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