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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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学院校内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普陀区教育学院校园内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交通法规及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进入学院的各种机动车辆及助力车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只准使用近光灯。
二、所有来院执行公务的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门卫联系,在校门口使用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方可进入学院,离院时应由接待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后并交门卫。
三、非公务活动或接学生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
四、本院教职工和校内教职工家属个人汽车、摩托车、助力车凭保卫部门统一发放的通行证进出校园。
五、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学院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校内道路上过夜,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六、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因送货等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事先到保卫部门办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方可进入,在指定地点停放。
七、学院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院部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门卫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八、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九、骑自行车须靠右行驶,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驰,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
十、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
十一、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报经学院批准,事先报保卫部门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普陀区教育学院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