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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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病毒防治制度

 

 
普陀区教育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病毒防治制
(讨论稿)
 
第一条、本学院教职工应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本身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第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三条、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向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并定期对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定期地进行升级更新。
第六条 新购置的计算机,在安装、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作好系统备份;使用前采取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的措施,试运行正常后,再投入正式运行或者联网运行。
第七条 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在管理人员确认病毒类型、查明传入途径、被感染的设备等情况,并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损坏者,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普陀区教育学院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