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学院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学院范围、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有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合作共事意识。
第八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同志,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应当任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中层副职,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
(三)提任中层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教育党工委组织提任前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中层干部学习培训的普遍要求,即每年不少于90学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提拔担任中层正职。
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岗位、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干部队伍结构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选派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干部需要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形成工作方案后,在推荐考察前需视情况听取党总支成员和分管领导意见。
第十三条 形成工作方案后,组织(人事)部门需按规定填报《提拔事项报告》,随同工作方案一并报党工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后续程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民主推学院中层干部职务人选,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学院党总支组织委员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以下内容省略,如需详阅,请联系普陀区教育学院院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