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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普陀区教育学院学术工作管理办法

普陀区教育学院学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充分调动教师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提升学院学术研究和整体办学水平,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本院在编、在岗教师(含返聘教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组织

 

第三条  组织定位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管理工作常设机构,在院长室领导下,对学院教师的专业研究活动提供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学术评价等服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严谨的资深教师、研究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成员由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发聘书。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设在科研室。

学院党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学院积极支持本部门或跨部门或院校间的横向与纵向合作,组建学习型团队,鼓励团队成员通过责任、协同和知识共享完成任务目标,形成新视野、新思维、新习惯,提升组织文化。

第四条  具体工作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事项:

㈠评审学院研究项目,推荐申报国家、教育部、市、区级课题。

㈡评审学院学术成果,推荐申报国家、教育部、市、区级成果。

㈢管理、指导学院招标项目,为项目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㈣组织学术辅导和交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院学术年会,不定期召开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㈤引领学院教师个人(团队)专业发展,对其专业成果进行备案、辅导、评选、表彰。

㈥讨论、审议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学院鼓励教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项目,由教师个人或团队申报,开展研究。

第六条  过程管理

学院教师或部门承担的市、区级课题,纳入本区课题管理体系,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课题发布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院招标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办法参照区级课题有关规定。

第七条  经费保障

学院对教师的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辐射给予经费资助(褒奖)。

㈠学院教师主持的国家、教育部、市级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㈡学院对本院教师学术水平较高、实践成效显著的成果发表和出版给予资助。

㈢学院对本院教师外出进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资助。

㈣学院对学年度我院学术成果奖获得者个人(团队)给予褒奖。

 

 

第四章  成果评审(备案)

 

第八条  评审(备案)对象

学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学术研究成果评审(备案)工作,包括七类对象:

㈠学术著作。指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且取得正式书号的学术著作。主要包括专著、编著、译著等,按个人参与的部分可分为独立著作权、主编、参编(署名或编写说明等方式提及)。

㈡学术论文。指由正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署名学术论文,分为:

CSSCI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⒉非CSSCI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㈢学术论坛主题发言。指在全区及以上层面专业学术论坛上公开交流的学术材料。

㈣结题成果。指已结题的区级及以上各类课题研究成果。

㈤指导获奖。指经学院专业人员指导的区级及以上层面获奖成果。

㈥评选获奖。指各专业条线组织的区级及以上层面各类评选获奖成果。

㈦院级学术成果获奖。指学院组织的学年度学术成果评选获奖成果。

第九条  评审(备案)方法

㈠第八条所列举的㈠至㈥类成果采取备案方式。备案所需材料及流程如下:

⒈学术著作。需提交成果备案申报表(原件)、著作(原件),各一份;

⒉学术论文。需提交成果备案申请表(原件);刊物封面、目录页及论文(复印件),各一份;

⒊学术论坛主题发言。需提交成果备案申请表(原件);发言交流材料(原件);交流证明(原件),各一份;

⒋结题成果。需提交成果备案申请表(原件);结题证书(复印件)、成果鉴定等第证明(复印件)(如有),各一份。

⒌指导获奖。需提交成果备案申请表(原件);由学校出具的学院专业人员指导证明(原件)、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⒍评选获奖。需提交成果备案申请表(原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如有);获奖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凡申报成果备案的,每年915日前将申报备案所需材料报本科室初审。930日前,各科室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汇总(包括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备案的成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给予备案。

㈡第八条所列举的第㈦类成果需经过院学术成果评选。每年915日前将申报材料交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评审。获奖成果直接予以备案。

院级学术成果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性、实践性和先进性作为衡量标准,从成果的理论水平、应用价值、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成果表彰

     (省略)

 

第六章  附则

 

 (省略)